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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要评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指把高新技术生产化,作用化的过程。政策运
用财政后补助、间接投入等方式,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、受让许
可、作价入股、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。对本市企业
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,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
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、创新程度等,对其研发投入由财政专项资金
给予扶持。
A:(1)符合《×××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目录》并且完成实验室或中试工作,拟实施生产或试销售的成果转化项目;
(2)企业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或二次开发,形成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;(3)在上海注册的法人、自然人或拟在上海注册的外省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。
外资企业:
(1)投资国内高新科技成果(或专利技术),在本市实施转化的;(2)引进国外技术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有创新,并形成技术、新产品;
(3)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(或专利),在本市实施转化的;(4)自行研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。
A:(1)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(简称“认定申请书”)。
(2)相关的证明材料:
Ⅰ、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: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。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,受让、受赠、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。
Ⅱ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,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。
Ⅲ、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。
Ⅳ、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: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;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,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;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,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。
除以上材料外,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其他辅助材料。